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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查询

资质部   2017-02-07   浏览:2686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备注: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