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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开展企业信用承诺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都资质 2018-10-07 浏览:2703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开展企业信用承诺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府新区城市与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环保与城管局、简阳市工商质监局,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单位):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号)精神,现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承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组织开展企业信用承诺,强化企业自治意识、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新格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对象及范围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区)范围内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准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城市”等工作,主动引导、指导其签署《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三、实施方式
(一)注册登记环节的信用承诺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时,指导其签订《企业信用承诺书》。
1.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由全程电子化登记子系统自动告知需承诺的事项内容,在线完成相关信用承诺手续,自动提交至“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2.申请人通过窗口方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窗口受理人员提醒申请人需进行信用承诺的事项,收取《企业信用承诺书》,并通过成都工商金信系统市场准入子系统,采集企业信用承诺及相关承诺人(签署人)信息,并自动提交至“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承诺书》与企业登记材料一并归档。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发起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申请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投资人签署;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经营者签署。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备案)登记,《企业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愿意提交《企业信用承诺书》的,不得违法限制其登记申请。
(二)企业监督管理环节的信用承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及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应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工商发〔2018〕23号)规定,提交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信用承诺书》。对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金信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以勾选方式采集信用承诺状态及相关承诺人(签署人)信息。
《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信息,将通过成都信用网进行公示。
(三)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城市”活动中的信用承诺
开展“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就诚信守法经营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网站或“成都信用网”等主动公示。同时,积极指导一批“购物放心、旅游舒心、服务温馨”的精品示范企业主动开展信用承诺,发挥企业在创建活动中主体作用,推动企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引领示范本行业本区域企业提高诚信意识。
(四)商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市场中的信用承诺
切实加强市场信用监管,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市场内经营者和具有示范作用的网站(网店、第三方交易平台)就诚信守法经营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网站或“成都信用网”等主动公示,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并细化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措施,将相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二)主动宣传,引导企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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